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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社保 劳动者追讨补缴的仲裁时效如何界定?

来源:柏芝法律 时间:2024-12-06 13:20 作者:zhou 热度: 手机阅读>>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涉及到社会保险缴费的问题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领域。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作为劳动者该如何追讨并主张补缴?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受到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追讨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界定呢?以下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详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这说明,当个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事宜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此外,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 The topic you have provided is an important legal issue that affects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n this article, I will discuss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timing of employee claims for unpaid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by their employer, as well as provid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how these rules are applied i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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