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或失职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本文将围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演进历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背景
- 立法进程
- 201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由污染行为地法院管辖。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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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自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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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索
- 在试点期间(2015年至2017年),各地方检察院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全面推行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 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最初的四个领域逐渐拓展到现在的多个领域,如英烈权益保护等。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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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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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 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该县环保局未及时对某公司超标排污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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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该公司超排大气污染物行为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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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生态破坏”系列案
- 2018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针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问题,先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百余份。
- 截至2019年底,这些检察建议已全部得到采纳落实,有效促进了祁连山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之一。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不仅有助于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将在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